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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少珍、李昭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少珍,李昭民,杨彩亿,林绍丰,林尤山,李昭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2民初1563号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法定代表人:王扬显,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舒,该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儒坦,该联社员工。被告:陈少珍,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被告:李昭民,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与陈少珍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彩亿,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被告:林绍丰,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与杨彩亿系夫妻关系。被告:林尤山,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被告:李昭宁,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与林尤山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少珍、李昭民、杨彩亿、林绍丰、林尤山、李昭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已向原告还清所借款项,原告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元,由原告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望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征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