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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珩山支行、王清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珩山支行,王清良,卢淑春,王清吉,王育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珩山支行,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仁德里04-05号永祥新城安置房(永祥花园)一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033X8。主要负责人:周志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国良,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清良,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卢淑春,女,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清吉,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育超,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珩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清良、卢淑春、王清吉、王育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珩山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执行人已支付了借款本金60000元且双方当事人就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清良、卢淑春、王清吉、王育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俊龙审 判 员 张庆东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