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栾松胜、栾日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栾松胜,栾日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189号原告:王俊杰,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松胜,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栾日珍,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王俊杰诉被告栾松胜、栾日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俊杰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俊杰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