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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俊杰与栾松胜、栾日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杰,栾松胜,栾日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189号原告:王俊杰,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松胜,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栾日珍,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王俊杰诉被告栾松胜、栾日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俊杰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俊杰负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