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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曾小平、彭群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曾小平,彭群秀,彭宇,代晓芸,陈应洪,任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81民初1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1号新邮政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黄正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小平,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彭群秀,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彭宇,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代晓芸,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被告:陈应洪,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任丽君,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诉被告曾小平、彭群秀、彭宇、代晓芸、陈应洪、任丽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以债务人曾小平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全部清偿了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覃文军审 判 员  黄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嘉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