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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志斌和王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斌,王玉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105号原告陈志斌。被告王玉元。原告陈志斌与被告王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陈志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志斌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斌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志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基 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达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