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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辉、江西工程学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辉,江西工程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辉,男。被执行人:江西工程学院。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张秀辉申请江西工程学院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江西工程学院应支付申请人张秀辉案款699778.3元,承担执行费9397.7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99778.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工程学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5执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