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世军与被申请人于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军,于进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433号申请人:李世军,男,汉族。被申请人:于进源,男,汉族。原告李世军诉被告于进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原告李世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进源以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名义在志丹县老区办承包的志丹县杏河镇杏子河移民小区工程一期商住楼二标(简称志丹县杏河移民搬迁工程二标段)工程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世军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世军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进源以延安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名义承包的“志丹县杏河镇杏子河移民小区工程一期商住楼二标(简称志丹县杏河移民搬迁工程二标段)工程”中应付但尚未支付工程款中的3000000元,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世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