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惠安县凯步橡塑制品厂与朱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凯步橡塑制品厂,朱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696号原告:惠安县凯步橡塑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杏田村2组口坑坡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345262292R。代表人:王杰聪,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荣,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汉平,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竞忠,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云,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安县凯步橡塑制品厂与被告朱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凯步橡塑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5元,由原告惠安县凯步橡塑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