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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邵正法与纪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正法,纪学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1民初4658号原告:邵正法,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学礼,男,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邵正法与被告纪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正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学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正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25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6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5年4月20日还款,月利息为1.86%。借款到期后,被告将2016年1月5日前的利息全部结清,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纪学礼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6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于2015年4月20日还款,月利息为1.86%。借款到期后,被告将2016年1月5日前的利息全部结清并归还本金1575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邵正法与被告纪学礼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而被告未按约定全部归还原告借款,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25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学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邵正法借款本金1425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纪学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