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驰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慧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庆云驰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慧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驰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新兴路南侧鑫盛工业园三期3号。法定代表人:李思伟。被执行人:陈慧仙,女,199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5月18日作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