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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覃湘华诉被告雷荣涛、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湘华,雷荣涛,朱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528号原告:覃湘华,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德,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雷荣涛,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羁押在湖南省东安县看守所。被告:朱丽娟,女,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原告覃湘华与被告雷荣涛、朱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覃湘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818.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以房地产开发为名,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18.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并用土地证做抵押。但到目前为止,被告以经营为由,屡次拖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还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雷荣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东安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东公(经)立字[2017]0334号立案决定书,对雷荣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2017年5月22日东安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雷荣涛执行了逮捕,现羁押在东安县看守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覃湘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