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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财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明启对谢家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启,谢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财保28-2号申请人张明启,男,1952年8月12日生,住东丰县。被申请人谢家梅,女,1953年1月7日生,住东丰县。申请人张明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家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的理财金额7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谢家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的理财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对该款的支付。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张明启负担(已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