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余长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余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410号原告:朱某某,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全兵,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余某某,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先驳回其起诉,待明确被告诉讼主体后,再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退回原告朱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斌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