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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祺文、赵洪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祺文,赵洪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申祺文,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象山区。被执行人赵洪镱,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川县。申祺文与赵洪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祺文申请执行李枚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洪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洪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洪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祺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洪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祺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