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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肇庆市金龙宝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康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金龙宝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康硕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077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金龙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二路23号综合楼东边第三层、第四层。法定代表人:蒋朝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四基居委会东安路48号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程厚添。原告肇庆市金龙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区康硕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6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硕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金龙宝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770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141.31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硕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肇庆市金龙宝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硕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硕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3482.67元,并依法予以扣划,待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另案处理完毕后分配;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康硕电子有限公司有位于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由(2017)粤0606执5664号案查封处理,待变现后分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35031.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另案查封的设备及扣划的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0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婧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