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207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建与唐山市丰南国丰汽车队、唐山市丰南区群利汽车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唐山市丰南国丰汽车队,唐山市丰南区群利汽车队,杨秀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07民初3085号原告:孙建,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国丰汽车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花园路。组织机构代码L2505461-4。经营者么明一,职务队长。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群利汽车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西外环南苑街。组织机构代码L1666189-3。经营者牛永强,职务队长。第三人杨秀丽,女,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国丰车队、唐山市丰南区群利车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驶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1元,由原告孙建负担。审 判 员 肖 斌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建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