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维、黄吕坤等与吴继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黄吕坤,周游,吴继军,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1767号原告:刘维,男,199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学生,住址黄梅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维父亲),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黄吕坤,男,199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学生,住址黄梅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系黄吕坤父亲),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周游,男,200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学生,住址黄梅县。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周游父亲),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黄梅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吴继军,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车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刘维、黄吕坤、周游与被告吴继军、黄梅县超展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展物流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黄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维兵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维、黄吕坤、周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继军、超展物流公司、天安财保黄冈支公司赔偿刘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04457.40元;2.判令吴继军、超展物流公司、天安财保黄冈支公司赔偿黄吕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41256.50元;3.判令吴继军、超展物流公司、天安财保黄冈支公司赔偿周游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31639.2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吴继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5日23时15分许,在黄梅县××大道与××前大道交叉路口路段,吴继军驾驶车牌号为鄂J×××××重型自卸货车由黄梅县五祖大道往黄梅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上述路口时,与周游驾驶的载有乘坐人刘维、黄吕坤的牌号为鄂A×××××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周游、黄吕坤及刘维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事后,刘维、黄吕坤及周游均被送往黄梅县人民医院检查与治疗。其中刘维住院16天,共用去医疗费用19213.40元;黄吕坤住院15天,共用去医疗费用33283.50元;周游住院22天,共用去医疗费用24324.20元。本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继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维、黄吕坤无责任。另刘维伤情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程度X(10)级,护理时间60日、营养时间60日,后期治疗费预计8000元左右或据实结算,刘维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黄吕坤伤情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程度Ⅷ(8)级,护理时间90日、营养时间90日,后期治疗费预计2000元左右或据实结算,黄吕坤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周游伤情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程度X(10)级,护理时间120日、营养时间180日,后期治疗费预计15000元左右或据实结算,周游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鄂J×××××重型自卸货车在天安财保黄冈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维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66060元,定于本调解书收到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游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81640元,定于本调解书收到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吕坤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192300元,定于本调解书收到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原告刘维、黄吕坤、周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460元,减半收取计4230元,由原告刘维、黄吕坤、周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