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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全玲与刘德忠服务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全玲,刘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12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宋全玲,女,汉族,农民,1968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门鲁河乡。被执行人刘德忠,男,汉族,农民,1964年5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宋全玲与刘德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