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匡模与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模,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058号原告:匡模,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洪,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燕,四川昂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39号永耀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杨耀华。被告: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下路(万和大酒店正大门西侧一楼)。法定代表人:周瑜远原告匡模诉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蓬溪县兴荣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匡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匡模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聂彩弟审判员 陈海军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