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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善岚申请执行罗禄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岚,罗禄国,饶正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陈善岚,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禄国,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饶正祝,女,1968年5月3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善岚与罗禄国、饶正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禄国系教师,其工资收入及房屋已在另案处理中,罗禄国、饶正祝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方债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陈善岚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剩余债权5万元及利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文兵人民陪审员  朱木兵人民陪审员  余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九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