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第四村民小组与灵宝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第四村民小组,灵宝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行初43号原告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负责人李定刚,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付华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松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肇鹏,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征地违法一案中,原告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第四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第四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审判长 沈惠玲审判员 李红英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