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与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889号申请人: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翰笙路151、153号。法定代表人:严茂松,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月江镇川新村*组。申请人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价值7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保函承诺:如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保险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如出险按照实际损失的33.33%金额且在人民币250万元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以保险公司文件或内部规定,以及与申请人的约定等,作为拒绝向被申请人承担前述赔付义务的免责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县荣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县月江镇超强采石厂价值7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