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正荣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荣,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667号原告:黄正荣,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玫,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黄正荣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黄正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正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正荣负担。审判员程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