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黄少煌、王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黄少煌,王振刚,王秀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783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西侧天瑞滕王阁2号楼一层02、03、05、06、07、0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0986983X。主要负责人:苏俊鑫,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舒,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黄少煌,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振刚,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秀凤,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告黄少煌、王振刚、王秀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江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