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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曾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曾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3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78837345N。负责人:李长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祖渔,男,生于1994年7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曾义兰,女,生于1981年4月4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被告曾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曾义兰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曾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弋柯人民陪审员  林静人民陪审员  王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