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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路兵与包刚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兵,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张路兵,男,1991年11月生于固原市原州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陈袁滩镇。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包刚,男,1979年8月生于永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永宁县望洪镇。本院在执行张路兵与包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152元,共计169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并向相关单位送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的执行裁定书,现因该工程未进行决算,工程款无法到位,且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