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秀格、邢台新荣辉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格,邢台新荣辉钢材有限公司,谭向荣,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宸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秀格,女,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邢台新荣辉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冀南钢材市场北区16号。法定代表人:谭向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女,汉族,住址山东省梁山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谭向荣,女,汉族,现住邢台市。一审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228号长城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刘永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宸月,男,住址邢台市桥东区。系该公司股东。一审被告:刘宸月,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王秀格因与被申请人邢台新荣辉钢材有限公司、谭向荣、一审被告河北康路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刘宸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秀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