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子夏与临沂某托运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子夏,临沂某托运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872号原告:叶子夏,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临沂某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金子,负责人。原告叶子夏与被告临沂某托运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叶子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子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子夏负担。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浩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