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郑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郑秋,吴联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346204-2,住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68-70号。负责人:黄向东,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秋女,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吴联海,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郑秋女、吴联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秋女、吴联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郑秋女、吴联海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借款本金899600元及利息4131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16元及申请执行费15527.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秋女、吴联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