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东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任东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慕秉利,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东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二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天伟,男。上诉人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出借人任东莲向史某某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6万元共计13万元,后史某某在任东莲持有的出借人为“任冬莲”借款收据上签名,并加盖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但该印章与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备案正在使用的印章不一致。诉讼中,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否认与任东莲有借贷关系,在案证据又不能证明史某某系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股东。因此,史某某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通知史某某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泰东审判员 杨国山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谱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