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9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苏涛、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涛,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9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法定代表人莫凤群。苏涛申请执行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7)桂0103执9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现本案执行完毕,因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37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广西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欧阳鹏善审判员 梁 为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