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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7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乔山林与张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山林,王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780-3号申请人乔山林,男,1955年4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秋连,女,1978年8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乔山林与被执行人王秋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秋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秋连银行存款账户:1921600260000****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