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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融慧和硕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72790部队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融慧和硕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72790部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融慧和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勋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72790部队,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冷振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东,该部队业务处助理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振,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融慧和硕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72790部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融慧和硕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融慧和硕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耀勇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韩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