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桂晶与大连镇宏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晶,大连镇宏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赵桂晶,女。被执行人:大连镇宏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桂晶与被执行人大连镇宏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庄劳人仲调字(2014)第16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贤永审判员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凌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