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风英与新疆峰俊钢铁有限公司张新国宋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风英,新疆峰俊钢铁有限公司,张新国,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风英,女,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被执行人:新疆峰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1289号1区1号楼16号。法定代表人:杨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新国(系被告宋霞丈夫),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宋霞(系被告张新国妻子),女,汉族,1972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风英与被执行人新疆峰俊钢铁有限公司、张新国、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风英与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峰俊钢铁有限公司、张新国、宋霞已协商本案的履行方案,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0106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宇审 判 员 王 在 江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克依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伟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