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秋华与蔡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华,蔡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955号原告:刘秋华,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汇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涛、毛油天,系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正华,男,年龄,地址不详。原告;刘秋华诉被告蔡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住所、出生日期等信息不准确,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补正。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不能从身份和空间上确定为明确的被告,经本院释明后仍不能补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刘秋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