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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维章与被告贵州湘商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2017)黔2601民初保134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章,贵州湘商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1344号原告刘维章被告贵州湘商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章与被告贵州湘商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章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贵州湘商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以保险单号为AGYA403Z0**********F的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维章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湘商合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内,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