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闫春吉与邵林、王凤芝、殷立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吉,邵林,王凤芝,殷立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21号原告闫春吉,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秀水镇腰围村5组。被告邵林,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兴隆村3组。被告王凤芝,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兴隆村3组。被告殷立志,男,41岁,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春吉诉被告邵林、王凤芝、殷立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春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春吉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