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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闫春吉与邵林、王凤芝、殷立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吉,邵林,王凤芝,殷立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21号原告闫春吉,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秀水镇腰围村5组。被告邵林,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兴隆村3组。被告王凤芝,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太安乡兴隆村3组。被告殷立志,男,41岁,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春吉诉被告邵林、王凤芝、殷立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春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春吉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