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玉敬、周洪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敬,周洪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770号申请人:刘玉敬,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周洪朝,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徐庄镇南周村人。申请人刘玉敬与被申请人周洪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玉敬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洪朝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玉敬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洪朝在莘县农商银行的存款账户(62×××00)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0000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玉敬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