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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玉敬、周洪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敬,周洪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770号申请人:刘玉敬,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周洪朝,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莘县徐庄镇南周村人。申请人刘玉敬与被申请人周洪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玉敬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洪朝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玉敬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洪朝在莘县农商银行的存款账户(62×××00)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0000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玉敬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