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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峰与陈淑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峰,陈淑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418号原告:杜峰,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启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雅,女,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源县,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被告陈淑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淑雅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源县,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淑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淑雅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美华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锦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