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俊英与被申请人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俊英,李令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俊英,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安徽萧县人,住萧县龙城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令民,男,汉族,1947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萧县龙城镇。再审申请人马俊英与被申请人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皖132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马俊英与被申请人李令民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了书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俊英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俊英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芳梅审判员 郑忠诚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光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