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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俊英与被申请人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俊英,李令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俊英,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安徽萧县人,住萧县龙城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令民,男,汉族,1947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萧县龙城镇。再审申请人马俊英与被申请人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皖132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马俊英与被申请人李令民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了书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俊英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俊英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芳梅审判员  郑忠诚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光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