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新吉亨药业有限公司与詹启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吉亨药业有限公司,詹启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417号原告:重庆新吉亨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中段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39841350K。法定代表人:杨霞。被告:詹启傲,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新吉亨药业有限公司与詹启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吉亨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吉亨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306元,实际收取1306元,由原告重庆新吉亨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