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云南晶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晶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621号反诉人:云南晶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晶、系公司董事长。地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盈东路。委托代理人赵云秋,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2017年7月21日,本院收到原告段文伟诉被告云南晶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辉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的反诉状。反诉人晶辉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被反诉人段文伟退回反诉人晶辉公司2013—2014年两年生产安全奖40000元人民币;2、要求被反诉人段文伟赔偿反诉人晶辉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人民币;3、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段文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被反诉人在反诉人公司从事电站机械专责岗位,负责电站机械检修、维护、保养等相关机械设备技术方面的工作,后任机械设备技术总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在签订合同时,被反诉人明确表示自己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参保,将参保金额作为工资发给其本人。2013年5月25日,由于被反诉人在工作中操作不当,给反诉人造成经济损失6552元;2013年11月24日至30日,由于被反诉人在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操作不当,造成反诉人更换过水轮机主轴密封座一套价值13000元及支付人工费4500元;2014年9月28日,由于被反诉人工作不负责,造成反诉人直接电量经济损失253368元,转子磁极限位块脱落甩出经济损失55936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人云南晶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与本诉并未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未基于相同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反诉人云南晶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杨立娟审判员 许焱焜审判员 庞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雪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