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司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司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819号原告:石某某,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加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某某,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朱某某,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司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石某某自愿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石某某。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