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明华、何素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明华,何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81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张明华,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洪江市。被执行人何素云,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都昌县,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明华、何素云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洪江市征决[2016]X7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蒋红卫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