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许正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许正举,周四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正丰苑综合楼84902059-6。负责人:许正兆,行长。被执行人:许正举,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周四维,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皖0103执190号裁定,查封了徐从芳、高瑞明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许正举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