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守农与张龙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守农,张龙兴,徐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异9号申请执行人:蔡守农,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张龙兴,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徐兰芳,女,196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王桥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守农与被执行人张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守农要求追加第三人徐兰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蔡守农称,本案欠款形成于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追加第三人徐兰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守农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徐兰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可通过另行起诉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蔡守农提出的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盛爱琴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