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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士久、张明华与彭亚琴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久,张明华,彭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士久、张明华。被执行人:彭亚琴。本院在执行朱士久、张明华与彭亚琴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亚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亚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小康村营业所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书记员 桂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