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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春玲与秦志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玲,秦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马春玲,女,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秦志明,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马春玲与被执行人秦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4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原址无人,无法寻找,本院依法扣划秦志明名下存款1208元,除此之外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明堂审判员  禹万金审判员  易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