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玲与被执行人林艳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玲,林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田玲,女性,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萝北县被执行人:林艳芝,女性,1965年7月1日出生,住萝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玲与被执行人林艳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田玲与被执行人林艳芝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4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林艳芝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陆 勇审判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君 更多数据: